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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國風雲 - 第8章 三權字體大小: A+
     

    藉助發展東北地區的重工業,馮承乾提出,應該由政府進行全面規劃,並且以時間年限爲標準。

    由此,〖中〗國〖中〗央政府在一九二二年底,出臺了第一個五年計劃。

    從時間上看,〖中〗國的五年計劃在布爾什維克俄國之前。因爲到一九二四年,布爾什維克政權才基本上剷除了國內殘餘的白俄勢力,要到一九二七年,布爾什維克政權纔開始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

    可以說,從這個時候開始,〖中〗國的經濟與工業發展纔算走上正軌。

    更重要的是,利用第一個五年計劃中的基礎建設項目,〖中〗國已經出現了一個需求較爲穩定的國內市場。由此產生的直接利益就是,衆多民族企業不再需要盯着海外市場、以及來自政府與軍隊的訂單,依靠基礎建設所產生的龐大內需,就能穩步發展,甚至能夠獲得比出口更大的好處。

    間接好處就是,〖中〗國市場變得更有吸引力。

    別的不說,在第一個五年計劃中,僅東北地區就要修建總長度爲二千四百公里的兩條鐵路幹線,而這兩條鐵路線的總投資超過三百億華元,能夠產生數十億華元的利潤,帶動上百萬個就業崗位。

    第一個五年規劃出臺之後,馮承乾把注意力轉到了另外一件事情上。

    一九二三年初,在馮承乾的推動下,〖中〗國進行了第一次有限制的全民選舉,並且按照臨時憲法規定,在此基礎上產生國民議會。在國民議會成立之後,將進行第一次具有法律意義的大選。

    在政治體制上,馮承乾選擇了美國模式,而不是德意志第二帝國的模式。

    事實上,德意志第二帝國到一九二三年的時候,都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議會只是一個象徵性的機構,由德皇任命的首相僅僅向德皇負責,而普魯士政府主宰着德意志聯邦,而在德意志聯邦名下的議會,連監督機構都算不上,最多隻能出臺與提交一些毫無意義的法案。

    說白了,在德意志第二帝國,德皇依然是至高無上的權威。

    雖然在大戰結束之後,德皇也開始進行改革,但是受到來自帝國內部的阻力,特別是把持着帝國經濟命脈的容克集團的反對,政治改革進行得並不順利,連支持政治比革的貝特曼都在一九二零年被迫辭職。

    至於英國模式,根本沒就沒有學的價值。

    原因很簡單,英國不管是在人口數窶上、還是在國土面積上,最多隻算得上是一箇中等程度的國家,根本無法與中美相比。

    從實際國情出發,能學的也就只能美國模式了。

    正是如此,臨時憲法明確規定,國民議會實行上下兩院制。上議院由各個省級行政區各選舉產生兩名議員,每界任期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選舉,更換半數議員。下議院由各個省的人口數量決定,每十年進行一次人口普查,以次調整各省的議員數量,每界任期兩年,每兩年進行一次選舉。

    在權力分配上,下議員略高於上議院,即下議院與上議院都有權否決對方通過的法案,但是隻有下議院有權力啓動彈劾總統的程序,並且得在三分之二的議員投贊成票之後,才能彈劾總統。除此之外,下議員推選出來的議長,爲國家第三號領導人,地位僅此於總統與副總統。

    從根本上講,國會爲立法機構。

    在行政機構上,總統自然爲首。

    最初的時候,馮承乾沒有打算仿照美國,即通過直選的方式產生總統,而是打算採取英國模式,由國會推舉產生總統。馮承乾這麼想的原因很簡單,即〖中〗國還沒有進行全民直選的文化與思想基礎,百分之九十九的國民甚至不知道選票是什麼東西,也就不可能知道選舉權的重要性。

    只是,在與參與臨時憲法制定工作的民間代表商計之後,馮承乾認識到,他之前的觀點太膚淺了。

    不可否認,在一九二零年代的〖中〗國,確實不具備直選的基礎。

    問題是,誰能否認,在幾十年之後,也不具備直選的基礎?

    更何況,美國的政治體制形成的時候,照樣有很多國民不知道選舉爲何物,甚至有很多美國人根本就不參與選舉。可是僅僅幾十年之後,絕大部分美國人就認識到,選舉權是公民手裡最重要的權利。

    任何一套制度,在建立初期,肯定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關鍵就是,制度本身有沒有自我完善的機制,會不會在發展之中,不斷的修補自身存在的漏洞。

    顯然,直選比間接選舉有更強的生命力。

    說得簡單一些,直選就是把權力交給所有人,而間接選舉。將不可避免的讓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上。

    最終,馮承乾決定採用直選。

    只是,第一次全民大選沒有定在一九二三年,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

    原因很簡單,一九二三年底,國民議會成立之後,百分之百的議員表示擁戴吳鐵生與馮承乾組建〖中〗央政府,並且推舉吳鐵生爲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甚至還有多數議員提出應該由馮承乾擔任總統。

    當然,馮承乾沒有跟吳鐵生爭總統的位置,甚至沒有成爲副總統。

    只是,在國民議會議員的全力支持下,立即進行全民大選就變得沒有意義了。也正是如此,才由吳鐵生繼續擔任中華〖民〗主共和國總統,任期爲五年,到一九二八年,在吳鐵生的任期屆滿之前,再進行全民選舉。

    隨後,在正式出臺的憲法中,對全民選舉做了明確規定。

    說得簡單一些,在總統選舉中,參選人必須獲得總選票的半數以上、以及在半數以上的省份中獲得多數選票,才能當選。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成,選舉就將作廢,並且再次進行大選。

    有選舉,也就有政黨。

    一九二四年“〖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宣告成立。

    雖然馮承乾不想拋頭露面,認爲理應由吳鐵生擔任黨魁,但是吳鐵生堅決不幹,而且明確提出,既然是效仿美國的政治模式,而在美國,總統並不是黨魁,因此不能由他來擔任黨魁。

    最終,馮承乾成爲了“〖中〗國〖民〗主團結復興黨”的首任黨魁。

    到此,構成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三大要素中,已有兩個婁立並且完善。

    剩下的,就是司法權了。

    在這方面,馮承乾也是向美國學習,即成立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

    按照臨時憲法、以及後來出臺的正式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名大法官爲最高法官,在處理司法問題上擁有三張決定票,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張決定票。七名法官的產生方法,主要由國民議會提名與推舉產生,只有最高法官需要獲得總統的直接任命。

    這樣設置,實際上是在國民議會與總統之間實現司法權的平衡。

    當然,七名大法官都是終生制,在獲得最任命之後,不向任何人負責,有七名大法官組成的最高法官團,具有對除憲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規條款的司法解釋權,即大法官團做出的司法解釋就是最終解釋。

    與最高法院對應的,則是最高檢察院。

    在司法權力框架中,最高檢察院是提起公訴的最高司法機構,而且只有最高檢察院有權對包括總統在內的〖中〗央官員、以及國民議會上議院議員提起公訴,而最高檢查長則由下議院推舉產生。

    司法制度方面,馮承乾堅定不二的選擇了案例法,即歐美法系。

    當時,參與立憲的很多人都認爲,最好採用條文法,即大陸法系,因爲在他們看來,條文法在具體實施中具有操作便利性。只是,馮承乾並不這麼認爲,雖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洞,還會加重法院的工作負擔,但是案例法具有自我完善功能,而條文法卻是死板硬套,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靈活性。要知道,在司法體系中,法律就是標尺,如果標尺都是可變的,又如何保證法律的權威呢?

    當然,馮承乾也提到,早在明朝,〖中〗國就實施的是案例法,而不是條文法。

    從長遠來看,案例法還能減輕司法體系的負擔。原因很簡單,每一個單獨案例在經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其判決方式就將固定下來,成爲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決標準,從而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有參照對象。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更能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得簡單一些,不管什麼人,如果犯了相同的罪,判決都是一樣的,而條文法卻會因爲對司法理解的不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也就使法律喪失了公平性,不能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一套嚴明的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說白了,〖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法律,就是保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不會受地位、財富與名聲等因素影響。

    隨着立法、行政與司法機構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中〗國的續治體制基本上確定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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