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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奮鬥在開元盛世 - 第221章 狠人善用保辜期字體大小: A+
     

    謝直眼看着張公子哭嚎著被逮捕頭帶走,轉身就進了這個田記。

    進門之後直奔張大郎。

    張大郎手臂新斷,正疼呢,臉色蒼白,滿頭大汗。

    旁邊親自動手的張二郎,看着他哥一臉痛苦,滿臉擔憂。

    謝直走到張大郎面前俯問道:「張兄何必如?」

    張大郎勉強一笑。「我兄弟二人受讓三公子大恩,救命之恩無以為報,正好今日,有了這個機……些許小事,三公子不必介懷……」

    「張兄不必再以『公子』相稱,如果不嫌棄,叫我一聲三郎即可。

    另外,那日我於大眼兒救得你兄弟二人,也是恰逢其會,不過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而已,當不起什麼救命大恩……

    再者,就算你兄弟二人有心報答也不必如此啊。」人家為了報恩都自殘了,咱不得客氣點?再說這種「大有古風」之舉,也着實令人欽佩。

    張大郎搖頭一笑也不多言,卻把話題轉向。

    「事已至此,不必多言,三公子……不,三郎,現在還是趕緊上告吧,一定要把那個張公子釘死。」

    謝直點頭,紙筆伺候,刷刷點點寫出了一紙訴狀,墨跡未乾就遞給了身旁的張二郎。

    「這是訴狀,還要勞煩二郎上告!

    另外,從今以後你兄弟二人就是我謝直的兄弟,日後你我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張二郎卻輕輕笑了一下。

    「三公子……不是,三郎有心了。不過三郎也不必如此。

    先父在世的時候就曾經教育我們兄弟,有仇必報,有恩必償!

    那天如果不是三公子和牛家大眼兒哥哥,我兄弟二人必然慘不堪言……滴水之恩應當湧泉相報,又況且救命之恩?

    另外,剛才我跟我哥跟我已經商量好了……嗯……還是要借貴寶地養傷,傷好之後,此間事了,我兄弟還是要前往長安尋親……

    這一走山高路遠,不知何日才能相見。

    你若是不讓我二人報恩,我兄弟就算要走,心裏也不踏實。」

    謝直點點頭,一陣無語,我特么實在是沒法兒跟你哥倆溝通了!我要認兄弟,你們倆倒是不認,這還怎麼往下聊?

    而且他還從張氏兄弟言語之中聽出了一種淡淡的疏離感,人家就差明說了——報恩就是報恩,但是呢,咱們之間的個人關係,就別往深了處了……

    謝直不知道這哥倆怎麼想的,但是呢,人家就是這麼個選擇,咱也沒必要熱臉貼人家冷屁股去,說不定人家就好這個「事了拂衣去,深藏身與名」的勁頭,咱也犯不上不能破壞人家自己的道德滿足感……容后再說吧……

    轉頭看下謝忠。

    「忠叔,可曾給張兄延請名醫?

    等大夫來了之後,一定請他好好照料張兄,也請他陪着張氏兄弟一同前往縣衙,上告之後,馬上對張兄進行醫治!

    錢財之事,不必多想。

    張兄是為了我謝家受的傷,無論如何,我們也不能讓張兄白白失了一條臂膀……」

    謝直安排了半天,謝忠卻直接搖頭:「大郎不讓找大夫。」

    謝直一愣,「這是何意?大郎,你的傷勢要緊,如果不及早診治,這條胳膊,說不定真有廢了。」

    張大郎故作輕鬆地一笑。

    「我這條胳膊要是不廢,如何才能給張公子定一個不得減贖的徒三年?

    起碼在保辜期之內,我是不會醫治的!

    至於保辜期之後,還能不能把這條胳膊治回來,就看命吧。」

    謝直眼神一凝,你還真不是個苦力呀?連保辜期都知道?

    保辜期啥意思?

    這是一個大唐律法相對後世律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是用來對故意傷害進行傷情鑒定的。

    後世法律體系裏面沒有這個概念,為啥?故意傷害發生之後,報警,立案,一看情況,做個傷情鑒定吧,找有資質的醫療機構給你出具一個傷情鑒定的證明,不但會說明當時的情況,還能推斷以後的傷情發展,然後你就該治傷治傷去吧,後續偵查也好,法院舉證也好,那張傷情鑒定證明,全能辦。

    但是在大唐可不行,醫療條件不發達是一方面,縣衙仵作、坐館醫師鑒定傷情,只能明確當時的傷勢情況,卻對傷情的進一步發展難以明確地做出推斷。

    怎麼辦?

    過段時間再看看!

    具體而言,就是受傷當時做一次傷情鑒定,過一段時間,再做一次。

    兩次傷情鑒定的結果綜合來看,然後對犯罪嫌疑人做處罰。

    這兩次傷情鑒定的間隔時間,就是保辜期!

    唐律規定。

    手腳、棍棒打人,保辜期,二十天。

    動刀子,見血了,有傷了,三十天。

    骨折、錯位等等可能致殘、致死的情況,五十天。

    具體到張大郎這種情況,現在去縣衙告狀,一看,嗯,胳膊折了,行,回去吧,五十天之後再看。

    再去,胳膊還沒接上,那就是「故意毆人致殘」,徒三年,不得減贖!沒商量!

    要是胳膊接上了,仵作也好,縣中名醫也好,看了看,說你好好養養,殘廢不了,罪名依然是「故意毆人致殘」,但是,判罰可就不一樣了,「保辜期可愈」,唐律規定——「減二等」!

    張大郎之所以堅持不治傷,就是怕自己的胳膊在保辜期結束的時候「可愈」。

    徒兩年還是徒三年的判罰,對張公子的影響不大,但是,如果「減二等」判罰的話,他就可以動用減、贖了!那折騰到最後,還不是張府花錢了事?張大郎這不是白受罪了嗎!?

    謝直一聽他提到保辜期的概念,就明白了張大郎的想法,他這是要——用自己的一條胳膊,換張公子徒三年!實實在在的三年,不能用錢贖罪的那種!

    為了報恩,這麼狠,真的好嗎?

    謝直看着張大郎,沉吟半晌。

    張大郎一見謝直沉默,頓時有些急了。

    「三郎,一定把張公子送去徒三年才是根本!

    要不然的話,他花錢出來,少不得天天到此攪鬧,就算你謝家部曲天天守在這裏又有什麼用?千日捉賊可以,哪有千日防賊的道理?

    你對我兄弟二人有救命之恩,我能用一條胳膊償還,已然是佔了你的便宜,我心甘情願!

    三郎,莫要行婦人之仁啊!」

    謝直聽了,依舊沉默,到了最後,卻搖了搖頭,動作緩慢卻堅定!

    「不行!」

    一句話,兩個字,拒絕得斬釘截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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