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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村小神農 - 第336章 庭審字體大小: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盧鳳珍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闕子健、宋青書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陳勝修擔任法庭記錄。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原告、被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聽清楚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範建和李應龍當堂表示聽清楚了,並說不用申請回避。

    “那好,我們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範建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宣讀起訴書也可以。”審判長說道。

    範建站了起來,先是對着審判席微微鞠躬,轉身再對所有旁聽席鞠躬,這才轉身一字一頓地說道:“我先簡單概述一下具體事由,河西縣金鼎鎮桃花村,因爲出了個異鄉人賈曉農,擔任該村村長後,大力發展桃花村,恭力親爲,精神可嘉,還自己購買挖掘機無私挖掘通村毛路,然而,挖掘通村毛路期間,該村灣子地路段出土一塊大石板,上面有離奇的符號,賈曉農知書達理,認爲這是文物,於是就報告當地政府。金鼎鎮政府相關人員逐層上報,最後出面的人就是被告李應龍。”

    “李應龍是河西縣文聯的幹部,相對異鄉人村長賈曉農來說,應該是更加知法明理曉事,然而,李應龍卻藉此機會,將出土的石板運走,進行研究。起研究結果,被他編輯進入自己的專著《神州夜話》,總所周知,《神州夜話》因爲這石板的出土而火爆大江南北。很榮幸,我也拜讀過被告的大作

    ,對於所謂的出土石板爲上古大神鎮妖的封印一說,表示保留意見。”

    “但是,被告因爲這所謂鎮妖封印的石板而投機撰稿,謀取暴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追究其經濟責任。另外,將上古文物據爲己有,這又嚴重觸及到了《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例,請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責令將石板的歸屬權明示,建議將石板歸還桃花村灣子地,因爲那裡已經被村長賈曉農規劃成爲一個旅遊型景點。”

    審判長見範建陳述完畢,依舊面無表情,問:“有請當事人進行答辯,或宣讀答辯狀。”

    李應龍站了起來,微微頷首,轉身一圈,致意結束,他轉頭面向審判席,鏗鏘有力地說道:“首先我陳述一下本人拙作《神州夜話》的創作背景和具體情況,爲了編撰這本書,我花了十年的時間,走村串戶,尋訪高齡老人,收集整理,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我知道,寫文章就跟做人是一樣的,我們需要嚴謹的態度,所以,成型後我並沒有主動出版。”

    “桃花村出土石板,上面驚現離奇符號,疑似文字記載和符籙圖案等,我認爲這是上古神話中的鎮妖封印,因爲這剛好和當地上古傳說相吻合,於是我把我自己的想法編撰進入書中。爲了取證這些材料,我可是基於桃花村、金鼎鎮乃至河西縣相關部門同意後才採樣的。因此,我的《神州夜話》火爆,絕不是因爲一塊封印石板,而是因爲我的嚴謹態度和辛苦付出。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所謂的投機撰稿牟取暴利之說,並收回其所謂的我觸及《文物保護法》的荒謬之詞。”

    “其次,我想說說這塊鎮妖封印石板的歸屬問題。從石板離開桃花村那一刻起,我就沒有想過要將其據爲己有。送到河西縣後,我也沒有將其納入私人空間,而是轉交給河西縣文物局,從研究至今,鎮妖封印石板一直存放文物局保管室,這......文物保管室管理員老秦可以作證,文物局保管室相關記錄也可以作證!請求法院對

    原告的誣告予以駁回,所謂的請求予以駁回,並要求原告對本人本次出庭的相關損失予以負責!”

    李應龍這一番答辯,說的頭頭是道,還反擊了原告,端的是厲害非凡,一直旁聽的李雪對爸爸的表現在心裡一遍遍地叫好!

    而另一邊旁聽的白如玉和何玉梅,緊緊相依,他們知道,請著名的民間律師範建來狀告李應龍,這是做了大量準備工作的,就算李應龍的答辯詞說的太好,也不能洗脫他的應有罪名!

    審判長當即對原告和當事人陳述的事由和依據做了簡單的歸納,並將雙方的焦點請求最後明示了一遍,這才又說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下面我宣佈,請原告被告雙方分別出示證據,人證的請做詳細陳述。”

    原告方的證人乃雜誌編輯和電視臺記者,他們都做了充分的陳述並提供了相關報道的雜誌樣刊和視頻。

    被告方證人老秦,也提供了文物局保管室的相關記錄複印件和圖片,也做了有力陳述:“封印石板自從來到文物局保管室以後,我們一直保存完好。就在昨日收集入庭所需材料時,這才意外發現那鎮妖封印石板不翼而飛,而整個保管室也完好無壎。還好,就在今早上,我們接到電話,神秘失蹤的封印石板,並沒有丟失,它已經完好無損地出現在桃花村伏龍洞景區的迎賓廳裡!所以,我作證,至始至終,李應龍先生從來就沒有佔有過這封印石板。”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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